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全称:新疆维吾尔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分会”)。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性质是由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结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维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为导向,倡导服务社会、益于百姓的理念,增强施工图审查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施工图审查对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技术保障作用;推崇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方针,引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搭建会员自律交流平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相关需求提供支持;引导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的健康运行机制,推动施工图审查行业的健康发展。施工图审查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在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住所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26号建设广场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研究自治区施工图审查行业的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施工图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引导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行业的运行机制,推动施工图审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自治区施工图审查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对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等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交流、推动进步、提升质量,增强施工图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授权发布施工图审查行业有关信息;
(四)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推进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纵向改革,推动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使用;
(五)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行业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在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七)开展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就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组织相关人才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
(八)积极建立、发展同区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区内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担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安排的任务,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根据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授权发展会员,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是指持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施工图审查分会的意愿;
(二)拥护施工图审查分会的工作条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已经为新疆勘察设计协会会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自然为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施工图审查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施工图审查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施工图审查分会各项活动;
(四)请求施工图审查分会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对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二)执行施工图审查分会的相关决议;
(三)维护施工图审查分会合法权益;
(四)向施工图审查分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施工图审查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若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经施工图审查分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向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施工图审查分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为1届(专职工作人员任期不限)。任期内,委员人选如有变更,由原委员单位提出,报施工图审查分会同意。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施工图审查分会表决通过,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召开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施工图审查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汇报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新疆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若自行解散的,经施工图审查分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审批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4年5月29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施工图审查分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