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勘察设计协会财会工作委员会在勘察设计行业深化改革、改企建制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协会成员单位间财会工作的交流,研究探讨改企建制后财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门组织。
第二条 本会为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所属的下设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进行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三条 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承认本工作条例,愿参加财会工作委员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成为财会工作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单位。
第四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对本会有批评和建议权。4、可优先获得本会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会章。2、执行本会决议。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4、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六个。主任委员单位出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单位出任副主任一人,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人选由主任提名。
第七条 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秘书长,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本会挂靠在主任委员单位。
第四章 活动
第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十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需要,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组织或开展专题性、综合性技术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内容和方式,由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秘书长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单位资助解决,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