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所)长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勘察设计院(所)长工作委员会是在勘察设计行业深化改革,改企建制的新形势下,为了加强设计院(所)长之间的横向联系,研究探讨设计单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提高设计院(所)长工作质量和水平,由自治区部分勘察设计院(所)长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新疆勘察设计协会院(所)长工作委员会为协会所属的下设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活动
第三条 组织各会员单位的院(所)长开展交流研讨活动,相互沟通情况,切磋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探讨共同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通过交流研讨活动增强院(所)长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弘扬院(所)长爱业敬业精神,提高我区勘察设计院(所)长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条 共同维护我区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勘察设计行业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会员单位的院(所)长,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成为委员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对本会有批评建议权;4、可优先获得委员会形成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会员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四个,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第十条 本会挂靠在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本会除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外,可不定期些综合或专题性的研讨活动,活动内容方式由会员提出建议,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靠各会员所在单位资助,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