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全区勘察设计单位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四有”职工队伍,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任务服务自愿组织起来的政工专业组织,是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分支机构,在新疆勘察设计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和活动。
会员
第二条 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加入本委员会为团体委员,本委员会还可邀请长期从事、热心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离退休知名人士做为个人会员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委员会各种决议和决定的表决权;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交流调研活动,发表研究成果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本委员会资料、信息、书刊的权利;有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四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任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第五条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紧密结合自治区勘察设计思想状况和实际,组织勘察设计思想政治工作重点课题的研究探讨、负责研究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工作,指导勘察设计单位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动。
第六条 总结交流和推广会员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组织撰写政工论文,通过年会及专题研讨活动,继承和发扬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工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七条 围绕跨世纪党的重大决策,中心任务以及勘察设计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调研活动,收集信息和理论探讨,向有关党政领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推荐评选和表彰在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优秀政工干部和优秀研究成果。
第九条 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政工年会等活动,加强会员单位政工干部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联谊活动和群众性的文体活动。
第十条 完成政府部门和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个,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本委员会挂靠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单位行使领导职权,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主任委员单位推荐,设副秘书长1-3人,由副主任委员单位推荐,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2、讨论制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费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拨款和会员单位自愿赞助。经费开支用于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经费,由秘书长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单位审批后,报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