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Association For Exploration And Desig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缩写:XAED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组织成员,是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新疆民政厅登记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当好政府的助手和参谋,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新疆作贡献。
第四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弘扬职业道德,促进双文明建设;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收集研究国际国内同行业基础资料,研究、探讨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规划和技术立法提供论证的建议;
三、加强横向联系,充分发挥协会各专业分支机构的作用,组织考察调研,交流研讨活动,为勘察设计企业深化改革,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开拓经营提供服务;
四、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全区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了解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装备和专有技术情况,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技术的交流培训活动,搞好技术咨询服务;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深化全面质量管理和推进贯标工作,并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质量抽查,组织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设计、优秀标准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四优”评选活动和优秀QC小组评选活动;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快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行业自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七、及时收集行业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准确快捷的网上信息,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
八、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
九、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同兄弟省市同业协会的交流和联系,积极开展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友好往来;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新疆勘察设计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凡持有国家和自治区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含中央各部委驻新疆单位);
二、外省(市)在新疆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院(所);
三、其他与工程勘察设计密切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有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其他各类信息的权利;
五、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协会提出保护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经常同协会保持联系,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动态、学术成果和经验;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会发展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决议、决定应经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全体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人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协会聘任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所做决议、决定应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有1/3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总人数(含理事长、副理事长)不应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2。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有1/3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名,在其中产生监事长1名,为监事代表。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会议议题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从事本行业三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原则上应通过选举产生,经理事会同意,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 批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通过的相应岗位工作责、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存档。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依协会章程,依托某会员单位,设立必要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分会等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分会,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自主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应有15家以上来自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个体为成员组成;本会设立的分会,应有15家以上会员单位及与本协会性质类同或相关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组成。各工作委员会、分会成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其原单位可另推荐一人替代任职。
第四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程序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工作条例、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四十二条在正式场合,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全称。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经本会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设立;
(四)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告知。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作为本会下属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设立单独银行账号。不单另收取会费。
分支机构围绕其业务范围每年应自主开展不少于两次集体活动。每次集体活动,分支机构成员参与率不宜低于50%。开展活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应提交活动纪要或新闻报道稿件至本会秘书处,以供存档及网站宣传。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重要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初核,报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所有工作人员为兼职,不在本会领取薪酬。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告知协会秘书处,发生相关费用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合理合规的费用报销(凭正规票据)。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和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及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秘书处报备,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会长)负责制,一般可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由本会提名,也可由分支机构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长)(或轮值召集人)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分支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组织拟订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分支机构的相关会议决议;
(三)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向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工作成绩显著,本会每年将予以表彰;分支机构工作主动性差,全年业绩平平,基本无活动,或主任委员、会长(轮值召集人)自己提出相关诉请的,可经协会相关会议决议后,提前改组或暂停运作。
分支机构若因违规违法开展活动而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等相关程序性事务,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等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专职人员合同聘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的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